问题:项目使用聚氯乙烯树脂(PVC)进行注塑、挤出、吹塑、压延等加工生产塑料制品,本身不采用氯乙烯单体加工聚氯乙烯,也不采用乙炔法或乙烯氧氯化法生产聚乙烯。其废气应该执行哪个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不涉及PVC塑料类型,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已发布,是否将其与考虑作为废气排放标准?应该如何考虑,请省厅专家予以指导。
回复:您好,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各种制品的生产活动,属于塑料制品业。因此,对于不采用氯乙烯单体加工聚氯乙烯,仅采用聚氯乙烯树脂进行注塑、挤塑加工的企业,注塑、挤出废气不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主要适用于存在有组织废气、粉尘或无组织排放治理需求的制造类企业,具体需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成分与当地排放要求判断。
关键看三个参数:风量、污染物浓度与成分。低浓度大风量、高浓度小风量、含尘含油、高温高湿等不同情形,对应的工艺选择差异明显。
常见原因包括滤袋或吸附材料饱和、预处理单元失效、实际风量偏离设计值、设备密封老化与管道积尘等,需通过定期检修与耗材更换加以避免。
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执行标准为准;同时需比较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与地方标准,按较严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