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
(1)石油炼制行业,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2)石油化工行业,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3)合成树脂行业,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4)制药行业,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5)涂料、油墨以及胶粘剂行业,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
(6)其他没有针对性VOC排放标准的行业,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7)涉及 VOCs 排放控制的橡胶制品、合成革与人造革、焦化等其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 VOCs 有组织排放控制按相应排放标准规定执行,因行业排放标准中未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规定。
(8)没有行业专项排放标准的涉 VOCs 行业,有组织排放控制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规定。
(9)地方有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应执行地方标准的规定。
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适用哪些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适用范围是:包括但不限于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日用化工、化学助剂、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等化工行业,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家具、零部件制造、钢结构、铝型材、铸造、金属表面处理、电线电缆制造、彩涂板、工业涂布、电子元件制造、汽修、包装印刷、人造板、皮革制品、制鞋等行业,以及纺织印染、注塑等。
主要适用于存在有组织废气、粉尘或无组织排放治理需求的制造类企业,具体需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成分与当地排放要求判断。
关键看三个参数:风量、污染物浓度与成分。低浓度大风量、高浓度小风量、含尘含油、高温高湿等不同情形,对应的工艺选择差异明显。
常见原因包括滤袋或吸附材料饱和、预处理单元失效、实际风量偏离设计值、设备密封老化与管道积尘等,需通过定期检修与耗材更换加以避免。
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执行标准为准;同时需比较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与地方标准,按较严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