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理解“VOCs物料”的概念?
答:《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 2019),以及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铸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物料储存、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涉VOCs物料生产工艺过程载有气态或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等提出了控制要求。
纳人管控的VOCs物料包括两类物质:
一是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主要涉及炼油、石油化工、煤化工、农林产品化工、有机精细化工等化工生产过程,以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含VOCs有机废气产品的使用过程。
对于VOCs含量低于10%的物料,排放标准未作限制性规定,以鼓励企业使用清洁原辅材料,促进 VOCs 源头减排。
二是有机聚合物材料。是指通过聚合反应人工合成的有机高分子材料,涉及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材料的生产和制品加工过程。
在塑料母粒、胶粒胶块等有机聚合物材料中,存在未聚合的游离单体,在制品加工过程中也存在聚合物的熔融、热解,有相应的VOCs排放,因此纳入了管控。
在一些排放标准中使用了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液)等概念,其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

问:如何确定企业使用物料的VOCs含量?
答:在实际生产中,因不同工艺环节进出料的变化,物料VOCs含量在不同工艺环节是不同的,需按工序逐一核实是否属于VOCs物料(VOCs质量占比是否大于等于10%),具体方法如下:
1)对于单一成分有机物质(纯物质),按蒸气压或沸点判断。
——常温下 (20℃) 蒸汽压大于等于10Pa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常压下(101.3 kPa)沸点小于等于 250℃的有机化合物。
——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挥发性特征的有机化合物。
——可通过化学手册、安托因方程、网络查询等工具,确定蒸气压或沸点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2)对于混合物,按VOCs质量占比是否大于等于 10%,判断是否属于VOCs物料。
——根据物料组成及配方,符合1)中条件的有机物质,质量加和占比大于等于10%。
——有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如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按照产品标准规定的VOCs含量检测方法,测得的挥发性有机成分的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
——对于含VOCs废料(渣、液),可采用《工业固体废物采样技术规范 》(HJ/T 2019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固体废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3-2013)、《固体废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HJ 760-2015)等关于固体废物采样、制备、挥发性有机物测定的标准、规范,确定含VOCs废料(渣、液)中VOCs含量。
3)对于有机聚合物材料( 塑料母粒、胶粒胶块等 ),直接认定为 VOCs物料。
企业应提供每一工序使用原辅材料的检测报告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数据,以及产品说明书等,按企业实际配比计算施工状态下的物料VOCs含量。在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要求企业确认每一工序使用物料的VOCs含量,便于开展后续环境管理工作。
环保人员可根据企业原辅材料出入库清单,进行现场核实,如无法提供相关信息证实VOCs质量占比低于10%,且未采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认定为违法行为。环保人员也可现场采样,经第三方实验室分析确定VOCs含量。
主要适用于存在有组织废气、粉尘或无组织排放治理需求的制造类企业,具体需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成分与当地排放要求判断。
关键看三个参数:风量、污染物浓度与成分。低浓度大风量、高浓度小风量、含尘含油、高温高湿等不同情形,对应的工艺选择差异明显。
常见原因包括滤袋或吸附材料饱和、预处理单元失效、实际风量偏离设计值、设备密封老化与管道积尘等,需通过定期检修与耗材更换加以避免。
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执行标准为准;同时需比较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与地方标准,按较严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