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请问HJ 1263-202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中对该方法的检出限规定:”当使用中流量采样器和十万分之一天平,采样体积为144m3时,方法检出限为7μg/m3。“该检出限是规定使用中流量采样器和十万分之一天平采集24h环境空气条件下得到的,但标准未规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的手工测定检出限值。若无组织排放中只采集1h,是否可根据该条件,使用中流量采样器和十万分之一天平,采样体积为6m3时(是24h采样体积的24分之一),换算7*24=168,得到对应无组织排放的方法检出限为168μg/m3吗?
回复: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经研究回复如下:根据《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使用中流量采样器和十万分之一天平时,24h采样体积下对应的方法检出限7μg/m3,换算为1h时的方法检出限为168μg/m3。若无组织排放浓度小于该检出限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以达到增加采样量,提高检出浓度的目的。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建议咨询标准解释单位。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主要适用于存在有组织废气、粉尘或无组织排放治理需求的制造类企业,具体需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成分与当地排放要求判断。
关键看三个参数:风量、污染物浓度与成分。低浓度大风量、高浓度小风量、含尘含油、高温高湿等不同情形,对应的工艺选择差异明显。
常见原因包括滤袋或吸附材料饱和、预处理单元失效、实际风量偏离设计值、设备密封老化与管道积尘等,需通过定期检修与耗材更换加以避免。
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执行标准为准;同时需比较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与地方标准,按较严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