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该文件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2023年1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36-2023),并明确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为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为加强对安徽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该文件正式发布。火电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弃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此外,本文件是安徽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标准;涉及本文件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以及污染控制要求的,执行国家标准。
主要适用于存在有组织废气、粉尘或无组织排放治理需求的制造类企业,具体需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成分与当地排放要求判断。
关键看三个参数:风量、污染物浓度与成分。低浓度大风量、高浓度小风量、含尘含油、高温高湿等不同情形,对应的工艺选择差异明显。
常见原因包括滤袋或吸附材料饱和、预处理单元失效、实际风量偏离设计值、设备密封老化与管道积尘等,需通过定期检修与耗材更换加以避免。
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执行标准为准;同时需比较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与地方标准,按较严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