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 VOCs 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该标准是否适用于单一厂房的企业或项目?关于标准的适用问题是大家关注的热点话题,1月29日,生态环境部做出了官方答复。

咨询内容: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是否适用于单一厂房的企业或项目?如适用,在何处设置监控点?
答复内容: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的限值要求适用于仅有单一厂房(没有除厂房外的厂区)的企业或项目。如果没有厂区,厂房外的门窗也是可以作为监控点。
主要适用于存在有组织废气、粉尘或无组织排放治理需求的制造类企业,具体需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成分与当地排放要求判断。
关键看三个参数:风量、污染物浓度与成分。低浓度大风量、高浓度小风量、含尘含油、高温高湿等不同情形,对应的工艺选择差异明显。
常见原因包括滤袋或吸附材料饱和、预处理单元失效、实际风量偏离设计值、设备密封老化与管道积尘等,需通过定期检修与耗材更换加以避免。
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执行标准为准;同时需比较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与地方标准,按较严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