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发布两项涉VOCs排放控制标准。一个是上海市地标《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另外一个是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编制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统一生态环境标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 DB31/T 310007-2021、DB32/T 310007-2021、DB33/T 310007-2021、DB34/T 310007-2021 ),此标准是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批准后正式发布(沪市监标技〔2021〕155号),计划于2021年6月1日起生效实施。
1、《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长三角区域标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牵头单位,联合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共同研究编制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
作为长三角首批发布的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标准之一,该标准规定了长三角区域内企业的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技术管理要求、规范的实施与监督要求。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有效指导长三角区域的企业、第三方服务商开展VOCs无组织管控与减排,强化环境管理部门对VOCs实施精细化管理,促进区域生态环境的高水平治理和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主要适用于存在有组织废气、粉尘或无组织排放治理需求的制造类企业,具体需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成分与当地排放要求判断。
关键看三个参数:风量、污染物浓度与成分。低浓度大风量、高浓度小风量、含尘含油、高温高湿等不同情形,对应的工艺选择差异明显。
常见原因包括滤袋或吸附材料饱和、预处理单元失效、实际风量偏离设计值、设备密封老化与管道积尘等,需通过定期检修与耗材更换加以避免。
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执行标准为准;同时需比较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与地方标准,按较严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