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VOCs废气治理攻坚专项执法行动期间,共检查企业5800余家次,立案处罚277起,处罚金额450余万元。其中,大气环境类问题137起,主要包括不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设备导致废气直排、未在密闭空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日前,北京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利用车载移动式快速检测仪进行排查,发现北京某塑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VOCs废气排放异常。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改性塑料功能母粒,废气处理设备处于正常开启状态,但废气处理设备风机的电机因故障未开启,导致前端集气罩无法有效收集废气,无法达到有效的废气处理效果。

废气处理设备RTO蓄热燃烧设备安装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VOCs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设备;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废气处理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41500元罚款。
企业进行产生含VOCs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设备;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废气处理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废气处理设备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处理设备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应急废气处理设备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主要适用于存在有组织废气、粉尘或无组织排放治理需求的制造类企业,具体需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成分与当地排放要求判断。
关键看三个参数:风量、污染物浓度与成分。低浓度大风量、高浓度小风量、含尘含油、高温高湿等不同情形,对应的工艺选择差异明显。
常见原因包括滤袋或吸附材料饱和、预处理单元失效、实际风量偏离设计值、设备密封老化与管道积尘等,需通过定期检修与耗材更换加以避免。
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执行标准为准;同时需比较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与地方标准,按较严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