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公司被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到废气处理设备因故停止运行,涉嫌构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5万元。4日后,环保部门再次对这家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另一套废气处理设备电源未接通,也涉嫌构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经调查,环保部门再次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5万元的处罚决定。
有的企业可能会比较疑惑,该公司废气处理设备因故停止运行,导致大气污染物直接排放,构成违法行为吗?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向该公司出具两份处罚决定书构成重复处罚,合法吗?
问题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备等行为均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该公司废气处理设备因故停止运行客观上实施了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属于违法行为。

朴华科技废气处理设备RCO催化燃烧设备安装在客户厂区
问题二,行为人实施多项违法行为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环境行政部门分别作出相应处罚的,不构成重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不同的时间实施了“同一类”违法行为而非“同一个”违法行为,因此环保部门的两次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复处罚。
以上,企业应不断加强对废气处理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保养,不论是有意为之还是无心之失,只要是确确实实给环境造成了污染的事实,都属于违法行为。
主要适用于存在有组织废气、粉尘或无组织排放治理需求的制造类企业,具体需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成分与当地排放要求判断。
关键看三个参数:风量、污染物浓度与成分。低浓度大风量、高浓度小风量、含尘含油、高温高湿等不同情形,对应的工艺选择差异明显。
常见原因包括滤袋或吸附材料饱和、预处理单元失效、实际风量偏离设计值、设备密封老化与管道积尘等,需通过定期检修与耗材更换加以避免。
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执行标准为准;同时需比较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与地方标准,按较严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