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产生及排放的工业企业,只要符合某些特定的条件,就可以豁免安装VOCs废气治理设备,具体条件如下:
一、豁免安装VOCs废气治理设备的相关根据
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印发的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以及生态环境部2020年6月印发的《关于印发

活性炭催化燃烧设备安装在客户厂区
二、豁免安装VOCs废气治理设备的具体条件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规定了免于安装VOCs废气治理设备的条件,免于收集VOCs废气的条件以及免于泄漏检测和修复的相关条件,具体如下:
1、 可以不安装VOCs废气治理设备的条件
重点地区,收集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低于2kg/h(不含本数),其他地区,收集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低于3kg/h(不含本数),在满足排放浓度达标的前提下,可以不用安装VOCs废气治理设备。如排放浓度超标,仍应安装VOCs废气治理设备,确保达标排放,但去除效率不作要求。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需要安装VOCs废气治理设备。如未使用规定的低VOCs产品,在满足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达标的前提下,VOCs废气治理设备的去除效率不得低于80%;如全部使用符合规定的低VOCs产品,VOCs废气治理设备去除效率不作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达标即可。
2、 豁免VOCs废气收集的条件
(1)首先需要确定该企业执行的标准是《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因为如果有行业排放标准,优先执行行业标准,如果有地方排放标准,优先执行地方标准,标准要求有不一致的,优先执行要求严格的。
(2)其次再判断涉及VOCs的工序使用的所有物料在施工状态(即都按照配比配好准备使用)下的VOCs质量占比情况,如所有物料在施工状态下的VOCs质量占比皆小于10%,才可不收集。
如果企业符合以上条件,且在生产过程中未收集VOCs废气,在接受环保部门检查时应提供相应的MSDS、配方、检测报告等数据资料,以证明使用物料的VOCs质量含量低于10%。
3、豁免泄漏检测和修复的条件
对于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小于2000个的,不强制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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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适用于存在有组织废气、粉尘或无组织排放治理需求的制造类企业,具体需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成分与当地排放要求判断。
关键看三个参数:风量、污染物浓度与成分。低浓度大风量、高浓度小风量、含尘含油、高温高湿等不同情形,对应的工艺选择差异明显。
常见原因包括滤袋或吸附材料饱和、预处理单元失效、实际风量偏离设计值、设备密封老化与管道积尘等,需通过定期检修与耗材更换加以避免。
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执行标准为准;同时需比较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与地方标准,按较严值执行。